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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的行为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2023-09-27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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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村委会的行为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广东汕尾两个基层法院两次驳回原告对村委会的起诉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民委员会没有依法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就擅自称经村两委...
村委会的行为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广东汕尾两个基层法院两次驳回原告对村委会的起诉
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民委员会没有依法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就擅自称经村两委扩大会议表决,和蔡应普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尽管这份安置补偿协议是符合本地情况的,但是蔡应普起诉索要协议确定的补偿款却被法院驳回,而且,给蔡应普造成了共计103,180.43元的经济损失。
2023年5月26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了书面申请,分别中国邮政挂号邮寄给被上诉人和微信发送给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蔡瑞培,被上诉人至今不予理睬。
2023年8月16日,蔡应普依法向陆丰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陆丰市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属于行政案件,让蔡应普到海丰县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2023年8月22日,蔡应普的委托代理人蔡楚填按照陆丰市人民法院的告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8日,海丰县人民法院做出(2023)粤1521行初73号行政裁定:认为,本案被告不属于行政机关,“对起诉人蔡应普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2023年9月20日,蔡应普收到了陆丰市人民法院邮寄来的(2023)粤1581民初2438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 “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蔡应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蔡应普只好提起上诉。
在我们国家,只有三种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如果说此案既不是民事案件,也不是行政案件,那么,是不是就是刑事案件了呢?
我们看到,陆丰市人民法院并没有告知蔡应普适用哪一条法律法规如此裁判的,笔者也查遍了有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找到陆丰市人民法院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和惯例来裁决的。请陆丰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诉笔者好吗?也好让我们能够涨一涨见识。
2023年9月27日星期三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蔡应普,又名蔡红哺,男,汉族,1945 年 8 月 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新楼新平一巷8号,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4508200334。电话13699784456转
被上诉人: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蔡瑞培,地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电话:15914950129.
上诉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粤1581民初2438号民事裁定。
2、责令陆丰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0月17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了《关于汕汕铁路建设征地补偿情况的协议书》。
因为被上诉人收到汕汕铁路补偿款之后,迟迟不依法给上诉人补偿,上诉人起诉到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6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做出了(2022)粤1581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被上诉人没有依法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就擅自和上诉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尽管这份安置补偿协议是符合本地情况的,但是起诉被法院驳回,责任完全在被上诉人,上诉人不可能知道被上诉人是否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上诉人也不可能代替被上诉人召集主持村民会议。
事实上,村里的绝大多数事项,被上诉人都没有依法组织村民讨论决定。
上诉人的损失如下:
1、 申请人三年没有得到补偿款的利息损失:
833217.59元×3年×3.045%(工商银行二年大额定期利率)=76,114.43元。
2、 上诉人启动民事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20,000元。
3、 案件受理费 6066.09 元
4、 上诉人的其他误工损失1,000元。
上诉人的损失共计103,180.43元。
2023年5月26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了书面申请,分别中国邮政挂号邮寄给被上诉人和微信发送给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蔡瑞培,被上诉人至今不予理睬。
2023年8月16日,上诉人依法向陆丰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陆丰市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属于行政案件,让上诉人到海丰县法院起诉。
2023年8月22日,上诉人按照陆丰市人民法院的告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8日,海丰县人民法院做出(2023)粤1521行初73号行政裁定:“对起诉人蔡应普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2023年9月20日,上诉人收到了陆丰市人民法院邮寄来的(2023)粤1581民初2438号民事裁定:“对蔡应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惯例可循。
请二审人民法院责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此致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蔡应普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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