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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院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都弄不明白

2022-04-24 19:41 评论 人已围观

简介这个法院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都弄不明白——河北省昌黎县法院把当事人的民族给弄错近日,从当事人河北省卢龙县王贵、高素君、张艳华、纪连伶他们那里传来消息:昌黎县人民法...

这个法院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都弄不明白

——河北省昌黎县法院把当事人的民族给弄错

近日,从当事人河北省卢龙县王贵、高素君、张艳华、纪连伶他们那里传来消息: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322行初14号行政裁定书,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就对王贵他们起诉卢龙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王贵他们很快通过按照庄建福律师写的上诉状提起了上诉。

在这里,笔者发现,短短的三页裁定书,不但没有驳回的法律依据,而且驳回适用的程序法律错误,更为令人震惊的是,合议庭三个组成人员,居然把两个原告的民族给弄错。

高素君和张艳华本来是满族,向法院递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是满族,可是,昌黎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庭长袁利亲自担任审判长的情况下,给原告高素君和张艳华改变了民族。

我们需要知道,昌黎县法院是对所有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都是如此弄错,还是只对高素君和张艳华他们弄错?一个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都给弄错的法院,能够认真审理案件才怪。希望昌黎县法院能够就此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

其实,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在2022年1月就将此案邮寄给了昌黎县法院,在昌黎县法院久久不给立案审理的情况下,王贵他们相笔者投诉,笔者撰写了《行政案件指定管辖近两个月没有立案——秦皇岛市昌黎县法院称卷宗到了也不找当事人》一文,昌黎县法院才给立案。

笔者不知道,此案的驳回和合议庭不认真审理,是否昌黎县法院在打击报复王贵他们。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做进一步关注。

2022年4月24日星期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身份证号130324194812036338,男,1948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潘庄镇小杨各庄196号,电话:15230350883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素军,身份证号130324195708174225,女,1957年8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卢龙县潘庄镇小杨各庄村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华,身份证号130321195804250727,女,1958年4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卢龙县双望镇韩官营村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纪连伶,身份证号130324196803010726,女,1968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双望镇泰庄头村,电话:18233532102

上诉人不服昌黎县人民法院(2022)冀0322行初14号行政裁定书,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上诉人:卢龙县水务局,住所地卢龙县环城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波。

上 诉 请 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上述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上 诉 理 由

一、原审驳回上诉人起诉缺少法律依据

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诉讼请求太多,违背了行政诉讼一案一诉基本原则。原审以此理由驳回上诉人起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一般性原则和特有原则。一般性原则强调地是审判独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以及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原则。而特有原则强调人民法院对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

    举证责任原则;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和司法变更有权限原则。却偏偏没有一个“一案一诉”原则。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七项)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该条七项规定的内容是“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这条规定的内容与本案毫无关联,原审法院适用该条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实属适用法律错误。

    还有,昌黎县法院连上诉人的民族情况都没有弄明白,就更别说复杂的案情了。

       此致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贵、高素君、张艳华、纪连伶

                                  202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