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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对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质疑
2024-08-0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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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再审申请人对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质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2024年8月5日星期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十二审...
再审申请人对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质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2024年8月5日星期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浏阳市小飞燕食品有限公司和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暗号为(2024)湘01民再90号。
申请人浏阳市小飞燕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阚敬柱,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七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汤能湘、陈诗雨参加庭审。
被申请人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碧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立志,委托诉讼代理人、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朱以山出庭应诉。
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的股东陈权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判长:高进,审判员:曾庆军、范璐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先提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问题,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能湘称:
第一杨碧君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已经于2007年9月11日到期。根据他们的章程以及董事会的选举的记录。他们是2004年9月11日选举杨碧君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期限是三年,也就是到2007年9月11日就到期了。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他依法不再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资格。第二,天发公司已经于2010年1月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按照公司法229条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视为公司解散,也应当解散并将解散的事由进行公示。同时公司法232条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以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法234条规定,只能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其实,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变更法定代表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只能办理注销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会受理该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一款规定: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不论怎样,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任何问题。何况,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帮助申请人写的《再审申请书》,也把杨碧君列为法定代表人。在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半数以上的股东已经签名确认杨碧君为代表人,负责清理债务和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看到,申请人浏阳市小飞燕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举证的六份证据材料,没有一份是新的证据,
申请人提交的《招商引资合作建厂协议》根本没有实际履行,且已经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认定没有实际履行。
申请人提交的12份(原为13份)《征地协议》完全无效,没有经过湖南省政府批准,且官桥镇政府不能作为土地征地的主体。
申请人支付的400万元银行记录不是新证据,而且将款项支付给政府招商引资的负责人和将款项付给政府是两回事,前者涉嫌行贿。
两个证人只出具了证言,证人没有到庭。
据被申请人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碧君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并没有依法将《再审申请书》给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依法送达。
庭审进展到11点30分结束,由于被申请人的证据过多,有待再一次开庭质证。
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密切予以关注。
2024年8月7日星期三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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