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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案涉多个果农的五个案件被同时撤回起诉

2025-04-22 15:25 第一现场 人已围观

简介海南三亚:案涉多个果农的五个案件被同时撤回起诉——民意网总编辑朱以山指导并参与办理的案件取得了最后胜利2025年4月22日上午,海南省三亚市传来消息:三亚市城郊...

海南三亚:案涉多个果农的五个案件被同时撤回起诉

——民意网总编辑朱以山指导并参与办理的案件取得了最后胜利

2025年4月22日上午,海南省三亚市传来消息: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裁定,海南省三亚市五户果农与三亚市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之间的土地租赁费纠纷案,因为原告三亚市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撤回对五户果农的起诉而结案。


2024年10月18日,三亚市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聘用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王清宇、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实习律师杨诗吟为诉讼代理人,分别以吴玉琴。黄庆乐、张兰虹、彭俊柱、邢亚妹五户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五个被告人向原告支付土地使用费、管理提成款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费用,而且,在起诉之际,就申请法院查封冻结了五户被告的微信内等的资金。


因为这五户胜诉与否,直接关系到其他已经委托了我们咨询办理案件的十七户,共计二十二户果农的利益。

我们不但积极应诉,还具体逐一研究了原告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我们极其震惊地发现:

原告三亚市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居然在律师的帮助下,利用伪造证据和合同书来达到目的。因为原告提交给法院的合同书,原告三亚市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并没有依法设立。

春节期间,恰逢民意网总编辑朱以山在三亚过春节,专门安排时间和相关果农代表见了面,经过认真研究,得出三亚市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系虚假诉讼,不但立即写了举报信,还立即补充了庭审辩论意见,并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举报。

在此期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不止一次找到五户被告和他们的代理律师,试图以调解的方式结案,遭到了严词拒绝。有关调解人员也联系五户,试图调解,同样遭到了严词拒绝。

后来,三亚市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被迫撤回起诉。

2025年4月22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吴玉琴案件)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9564.8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9539.88元。

我们看到,原告已预交19564.88,减半收取,应该收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9782.44元,可是,我们仁慈的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却只让涉嫌虚假诉讼的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承担25元的起诉费,请问: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和此案的主审法官,你们是依据哪一条法律法规才如此收取的?对所有的涉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都是这样对待的吗?

原告在虚假诉讼被揭露和举报之后撤回起诉,仍然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是一种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中的撤诉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即使原告在民事诉讼中撤回了起诉,如果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仍然有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应该对三陵公司处以罚款。

早在2019年12月2日,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梅山街道芒果种植户代表张礼桃、黄文彬、黄庆天、吴玉琴、黄庆乐等五人就委托朱以山开始为他们二十二户果农维权。

我们先后发布的文章有:

《海南三亚:果农开发的土地,变成了别人的摇钱树  ——多年拦路强行收取果农提成的陆大进拥有千万巨额资财》、《腐败分子十八年前被判刑,他制造的错案还在贻害百姓 ——原海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娄小平的流毒至今没有肃清》,《村委会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三个案件开庭审理——海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娄小平20年前制造的冤案仍在延续》等多篇文章,其中第一篇发在了当时的《人民网》强国论坛,《抓住对方的违法之处必须紧紧不放——三亚市22名果农在民意网和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的全方位指导下取得了决定性胜利》。

不仅如此,朱以山还撰写材料,将这些果农被海南海口的一个律师骗走的伍万元给要了回来。

尽管我们已经取得了这次诉讼的以后胜利,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明显是在袒护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就连法律明确规定的撤诉要承担一半的诉讼费都不让他们承担,下一步,他们还将怎么样盘剥果农,我们将拭目以待!

有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表示:将根据情况继续大力追究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继续深挖并追究非法经营和强迫交易的刑事责任。

我们始终坚信,正义的一定能够战胜邪恶的,真善美的一定能够战胜假恶丑的,我们的国家***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娄小平收受贿赂制造的冤假错案,非法将三公里村和赤草村的土地无条件违法划给南滨农场的错误最终必将彻底得到纠正(南滨农场已经有多个场长被投进了监狱)。

2025年4月22日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


 

补充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现在,将我的补充辩论意见阐述如下:

第一,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现在的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2008年8月11日经过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依法成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460200721231933E。而原告出示的种植户承包合同书是1990年6月1日和2008年6月1日签订的,原告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

第二,原告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

原告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伪造了《种植户承包合同书》。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二条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此案应当终止审理,立即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原告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被告:吴玉琴、邢娅妹等(签名并按手印)

               2025年1月24日

附件: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信息公示页打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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