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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
2021-12-08 17:31
贴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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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摘要:在现代司法庭审制度中,越来越注重司法程序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下的法院庭审,为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工作者都必须合规合程序地行事。而在庭审实...
摘要:在现代司法庭审制度中,越来越注重司法程序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下的法院庭审,为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工作者都必须合规合程序地行事。而在庭审实务中,现行的庭审制度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在法学领域的学者们纷纷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多个角度出发,全面分析该命题在公、检、法三者中、在控辩双方之间等关系所发挥的作用,从而结合分析得出的庭审制度改革的优缺点以及自我的探讨过程,并就探讨结果对庭审制度的改革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以依法治国为指导思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将促进我国庭审制度更好更快发展,保证公平正义得到彰显。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审判机制;庭审制度
一、引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渐从法制建设转型为法治建设,化“刀治”为“水治”,从民主出发,从人民群众出发,逐渐形成了当代先进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框架。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自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就鼎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使得我国在多种领域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概述
(一)以审判为中心定义以及特点
1.以审判为中心定义
要展开本论题,以审判为中心即“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坚持审判的中心地位,在此基础上,要求做到法院法官不受拘束的对案件做出独立公正有效的判决,使得控辩双方的权利最大程度的得到发挥;要求做到一个案件的全过程走向都由法院进行指导。
2.以审判为中心特点
(1)审判为中心和庭审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是就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而言的,而以庭审为中心是仅在庭审范畴做论述,前者包含后者,后者的改革也促进前者的改革发育。所以,我们不能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局限在法院的庭审方面。刑事诉讼程序中大大小小的细节都体现着不同的法律规定,而这些规定往往是专业人员才更清楚了解,对于除审判外的刑事诉讼主体,往往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工作,而立法背后的目的,往往需要法官做最后的贯彻落实。
(2)庭审、一审中心说
首先根据该观点所要描述的范畴,它无疑片面地解读了“决定”中所叙述的“以审判为中心”概念,不过不能否认的是,以审判为中心也包含了一审和庭审,但是作为一个改革的中心,“庭审、一审中心说”的改革范围过于狭隘,我们这次提出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让法治建设更加体现公平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如果仅就一审、庭审而言进行改革,将会降低“决定”中所设定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高度。其次就是该观点本身的性质在逻辑上不符合常规,原则上中心只有一个,而该观点所显示出的是两个:一审、庭审。就此,“一审、庭审中心说”就缺乏其一定的说服力。
(二)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制度改革方法
首先,“以审判为中心”应当构建审判权抵御司法外部权利干预的机制。在当前诉讼制度所体现的弊端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官很经常性的要在公诉机关和社会舆论的双重压力下进行案件的审理,这就导致了很多法官在对案件的判断中难以形成心证。所以要构建审判权抵御司法外部权利干预的机制。
一是明确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审理案件以司法独立为基本要义,司法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独立做出审判,任何机关或团体个人不得干预。
二是建立健全司法干预的举报、公告、问责机制。司法干预的界定机制出来,紧接着肯定不能忽略举报问责机制,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司法干预制度。笔者认为,司法权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系统的中心,既然法律有“独立做出审判”的规定,那么我们就要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加强打击司法干预的力度,让法院法官能够依法办公,减轻他们的诉讼压力。
三是要有一个更系统、更全面的审判机制。要在外部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当然这个监督是不包括司法干预的。同时,防止庭审形式化,外部的司法监督必不可少,如今一些地方司法监督机构的监督做的还是不够完善和到位,导致庭审形式化越发严重,很多冤案也难以得到昭雪。跟随着大改革方向,现在的司法监督机构已经不只是检察院了,还有新成立的监察委,我们应该大力推进这种双重监督机制,让司法落实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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