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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自然资源局如此愚弄举报当事人 笔者的面前,摆放着山西省清徐县自然资源局给牛刚林的两份答复。 其中一份是2020年5月19日的答复。答复称: 2020年2月27日,我局针对韵黑蛋等五户村民违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 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

2022-01-18 16:34 第一现场 人已围观

简介这个自然资源局如此愚弄举报当事人笔者的面前,摆放着山西省清徐县自然资源局给牛刚林的两份答复。其中一份是2020年5月19日的答复。答复称:2020年2月27日,...

这个自然资源局如此愚弄举报当事人

笔者的面前,摆放着山西省清徐县自然资源局给牛刚林的两份答复。

其中一份是2020519日的答复。答复称:

2020227日,我局针对韵黑蛋等五户村民违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根据202011日实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

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

房屋。涉及村民建住宅问题现已不再我局的职责范围内。

清徐县自然资源局的上述答复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自相矛盾。

先说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又说涉及村民建住宅问题现已不再我局的职责范围内。究竟是处罚还是没有处罚都没有说明白。

第二,牛刚林举报的违法行为应该清徐县自然资源局查处。

牛刚林举报的违法行为都是发生在2020年之前,新的《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这一法律有溯及力,发生在2020年之前的违法行为应该清徐县自然资源局查处。

其中一份是202072日的答复:

答复首先称:

根据2019515日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我局于2020619日对五户村民送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书”,五户村民不同意信息公开,因此对你提出要求复印西谷乡东木庄村五户村民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复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一款及(六)项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等,本来属于应该主动公开的行政信息。

再一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有利于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另外,这一条答复和2020519日的答复也是自相矛盾的,既然不属于你的职责范围,你就直接告诉牛刚林你们没有实施行政处罚就完事了,不用来那么多虚假的东西。

第二个问题关于你本人承包的农田如何变更为村庄用地的问题,回答更是违背事实。

20211218日,清徐县人民政府做出了(2021)晋012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为提供证据证明该建设行为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牛刚林也得到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该土地未办理土地征收等批准手续的公开告知书,经本院询问,清徐县西谷乡东木庄村村民委员会称案涉土地建房未办理相关手续。案涉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现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牛刚林已经按照判决书申请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由此可见,清徐县自然资源局的第二条答复也完全是信口开河。

我们不知道,如此简单的问题,作为国家机关的清徐县自然资源局反复了几次,却仍然弄不明白,究竟是故意为之,还是水平太低?

2019716日凌晨两点,清徐县自然资源局在没有制作任何法律文书,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对牛刚林为法定代表人的清徐县江春种植有限公司的厂房设施开始了野蛮拆除故意损毁,将房屋设施设备等全部拆除损毁、地面损坏,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已经被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晋0110行初247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

由此,我们不难想象,清徐县自然资源局在执法的过程中,完全是任意任性和滥作为,这几年来,清徐县自然资源局可把当事人牛刚林给祸害坏了,也把牛刚林愚弄坏了。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居然如此祸害愚弄当事人,笔者还真是第一次看到。

2022118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