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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检察院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2023-02-1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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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这个检察院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对法院超期审理的案件不依法监督2022年6月27日和2023年2月7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先后给张双...
这个检察院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对法院超期审理的案件不依法监督
2022年6月27日和2023年2月7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先后给张双清、陈守才、朱以山三人发送短信和邮寄《群众来信回复函》,内容分别如下: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陈明芹、陈守才、朱以山:您好!您的来信材料已收悉。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陈明芹不构成犯罪的问题,因本案正在二审阶段,请您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辩护意见;对于您提出的要求追究王振伍、安长杰等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请您向公安机关反映。
张双清、陈守才、朱以山:
您的信访材料已收悉。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提出的认为陈明芹不构成犯罪,二审程序一直未宣判的问题,我院已将您的材料转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您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
承办人:才新丽 联系电话:0452-2458982
2023年2月6日
事件的起因是:
由齐齐哈尔市检察院2019年12月提起抗诉的一起合同诈骗案,龙江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将原审对陈明芹的无罪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021年11月进入二审程序。期间,在押人员陈明芹的丈夫张双清、辩护人陈守才,先后两次向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投送了《七年未了的合同诈骗案——是办理此案的司法人员无能还是另有不可告人的引擎》
(https://www.minyiwang.cn/index.php/article/821.html)和《轻罪重判,重罪轻判,无罪强判,有罪不算——谁在操控刑事案件 ?》(https://www.minyiwang.cn/article/1236.html)的材料(以下简称《反映材料》)。
我们接到两份反映材料之后,均向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和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等单位直接发送了《情况反映、调查及征求意见函》和《反映材料》。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得知,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和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均已如期收到反映材料。
齐齐哈尔市检察院的短信和《群众来信回复函》应该是对上面两次《情况反映、调查及征求意见函》的回复。
我们得承认,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来信来函起码做到了“件件有回音”,相比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予理睬的行为还是认真得很多。
但是,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的两次内容简单、格式统一的答复却存在如下错误之处:
第一,《群众来信回复函》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敷衍、愚弄举报人
反映材料指出,梅里斯区检察院三次公诉均遗漏主犯,龙江县检察院公诉同样漏罪。齐齐哈尔市检察院短信回复,却以“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为由,让举报人“向公安机关反映”。
检察院公诉案件时,公诉人对明知有犯罪事实的人故意不追诉,对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起公诉,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依法由检察院管辖,岂能让举报人向公安机关反映?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的《群众来信回复函》没有对《反映材料》反映的超期审理问题进行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本案是齐齐哈尔市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进入二审后,依法应该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然而,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2022年6月6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后,至今已经8个月时间还没有作出终审判决,严重超审限审理,应该归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他们不但不依法行使监督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放任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审理的违法行为。相反却让当事人“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
第二,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出尔反尔让法院不知所从,对办案人在诉讼期间帮助毁灭刑事证据不知正误。
在本案2016年第一次二审时,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公诉人张伟自认案件事实不清(关于个人犯合同诈骗罪还是单位犯罪),并主动建议发回重审。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采纳了发回了重审的意见。2017年第二次二审,因程序违法又发回重审。本次为第三次二审,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公诉人戴文龙却坚持认为是个人犯合同诈骗罪,否认是单位犯罪,否定了本案2016年第一次二审时该检察院的公诉意见。
本次进入二审后,辩护人陈守才申请法院调取一审期间梅里斯区检察院始终未随案移送至法院的实物证据(分公司账本和监控视频)。2022年5月13日第一次开庭,却由公诉人戴文龙出具派出所《情况说明》,告知申请调取的实物证据已经交未被起诉的王振伍“丢失”,无法提供。法庭竟然还作为证据让各辩护人“质证”。检察院的公诉人也许不知道案件未结,未随案移送的刑事证据该不该返还王振伍丢失?该不该追查?影不影响自己正在公诉的案件?所以才对丢失刑事证据视若无睹。
第三,视刑事抗诉为儿戏,不能自我监督。
反映材料指出,齐齐哈尔市检察院抗诉后,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指令龙江县法院再审,龙江县检察院竟然使用梅里斯区检察院五年前最初的起诉书,连公诉机关的名称都不修改就进行公诉,拿检察院的起诉当儿戏,拿对被告人的量刑当儿戏,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忽略该行为,连自家的门前雪也不想扫。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齐齐哈尔市检察院作出的两次回复,完全是在推诿扯皮、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他们所谓的“件件有回复”,完全是欺骗糊弄群众。
我们不知道此案的水究竟有多深?结案究竟有多难?
2023年2月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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