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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不存在的单位居然拥有千亩土地权
2023-06-17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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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海南海口:不存在的单位居然拥有千亩土地权——镇政府与村民争夺土地三十年法官难断?主题词:海南 海口 琼山区 云龙镇 太乙村 龙盘村 土地 1250亩 所有权 三...
海南海口:不存在的单位居然拥有千亩土地权
——镇政府与村民争夺土地三十年法官难断?
主题词:
海南 海口 琼山区 云龙镇 太乙村 龙盘村 土地 1250亩 所有权 三级法院
正文:
一,关于琼山区。
琼山区,原为琼山县,1994年改为琼山市,2002年10月16日改为琼山区,隶属海南省海口市,位于海南省北部、海口市中南部, 琼山区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素有琼台福地之美称。
琼山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较好,交通便利,是海南省高院、司法厅等司法机关所在地,是海南省的司法中心。
明代著名的政治家,以刚直不阿,清正廉明著称于世,被世人誉为“海青天”的海瑞,就出生在这里。
这里,一起土地民事纠纷,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萌生,至今已经三十多年的历史,不但没有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反而愈演愈烈。
二,村民的土地被云龙镇公社领导划拨给农场。
事情一直可以追溯到解放前。
琼山县云龙镇三教坡至水管所一带的1500亩土地,历史以来就属于太乙村村民所有的土地。
解放后,生产资料由原来的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这片土地也转变为太乙社队所有。
1962年,中央通过并下发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也称《人民公社六十条》),生产管理体制下放。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这片土地归太乙村集体耕种。后来,部分劣等土地兼做墓地。
云龙镇热带作物场是1962年成立,人员是从云龙公社抽调的,只有十二个人,当时使用的是太乙村美荣禄的50亩土地,之后陆续强占太乙村、龙盘村的1250亩土地,一九六四年农场耕种争执地时, 太乙村农民强烈反对, 并与场员发生纠纷,当时的公社书记冯尔珍、副书记项运禄、社长兼副书记张世志、 副社长吴汉初等出面处理纠纷时,曾多次说明此地是属太乙村的。
随着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太乙村、龙盘村的村民们意识到自己的一千二百多亩土地不能无故被长期占用,于是多次找到云龙镇人民政府和琼山县人民政府,希望把太乙村的土地还给太乙村、龙盘村,却遭到了不应有的推托和搪塞。
1986年的下半年,云龙镇委书记陈光, 区长、副书记符标万, 副区长何世丰等人以区委、区政府的名义,邀请1964年曾经担任过云龙公社书记的冯尔珍(1986 年曾任县人天副主任)到云龙镇协助解决农场和太乙村的土地矛盾。云龙镇政府提出解决方案.一是,公社农场以前扩占太乙村的土地,已经种上经济作物的,每亩每年交给太乙村3元钱;二是,云龙镇建设用地以7:3分成,7成归太之村,3成归农场圩镇建设,圩镇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太乙村每户1住宅约75m的宅基地。当时的大队提出要分村民的两成的利益,村民不同意二方案未能落实。
1987 年镇政府换届, 当新的领导上任后就全盘否定了前届政府的做法,滥用行政职,于12月26日作出《关于云龙镇热带作物热带作物场土地归属的决定书》,决定1250亩土地归热作场所有和使用不变。 无中生有地制造了后来的一系列矛盾纠纷。村民向原琼山县国土局反映,1988年3月15日的琼山县国土[1988]12号文件,琼山县国土资源局再次对这片土地作出处理决定,土地归镇政府集体所有,使用权归热作场所有和使用。太乙村和龙盘村的村民都根本无法接受这一决定。
1988年4月16日,太乙村第一经济社和太乙村第二经济社,龙盘村经济合作社以云龙镇热带作物农场为被告,依法向琼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土地。
1988年6月4日,琼山县人民法院作出(1988) 琼法民字第 14 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争执之地1250亩所有权归云龙镇集体所有,使用权归云龙镇热带作物场。
三个经济社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1988年8月4日,广东省海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88)山法民上字第63 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两次被海南省高院驳回。
对三级法院判决、裁定不服,1993年12月20日和1994年8月9日,太乙村、龙盘村村民两次携儿带女,共250多人,到省政府上访,反映法院对太乙、龙盘两村跟镇热作场发生土地纠纷一案,判决不公,群众不服,要求改判的问题。
三,关于云龙镇热带作物场。
云龙镇热带作物场是1962年成立,人员是从云龙公社抽调的,只有十二个人,当时使用的是太乙村美荣禄的50亩土地,之后陆续强占太乙村、龙盘村的1250亩土地,
云龙镇热带作物场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也不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仅仅是当时的公社党委书记个人为了政绩,突发奇想而设立的临时机构。现在成了云龙镇领导收取地租的幌子。
这个临时机构从上个世纪开始已经走上了下坡路,各村抽调的村民纷纷回到自己的村里,并享受了所在村的待遇。
1992年,云龙镇热带作物场名存实亡。
琼山区检察院琼检举答字[2005]2号第二项里查明,“1992年6月19日云龙镇政府与海南华兴荣房地产开发公司 (宝平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 签订联营开发合同书先后转付 835万元入云龙镇国土所(云龙镇建设委员会)的银行帐户,云龙镇政府转付 375 万元给云龙热作场作为青苗、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的赔偿款”。1992年6月19日热作场得到赔偿款后搬迁至伯侯坡村民小组。
琼山市法院1999年琼山经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判令云龙镇人民政府偿付尚欠琼山市云龙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由于云龙镇人民政府没有钱偿还债务, 云龙镇人民政府就把云龙镇热带作物场及承包土地及附属物抵偿给琼山市云龙建筑工程公司。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裁定书(1999)琼山执字第168—3号、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裁定书(1999)琼山执字第168—6号、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海南省琼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书(1999)琼山执字第168—8号、把云龙镇热带作物场及承包土地及附属物抵偿债务。
由此可见,云龙镇热带作物场成了云龙镇人民政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摇钱树,一些根本与热作场没有关系的债务都由热作场承担。
云龙镇热带作物场解散之后,1250亩土地,成了云龙镇历任领导的小金库,他们先后将这里其中的60多亩土地变成了农贸市场,将其中茶园的66亩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将其中的400多亩土地包给了海南卷烟厂……,从而获取大笔账外资财。
四,阻力没有动摇村民们维权的决心。
村民们看到自己祖辈留下的土地,居然成了一些人的小金库,根本无法忍受内心的愤怒。
还有,太乙村、龙盘村等当地的村民的水田旱田加在一起,平均每人只有二三亩土地。
这更增加了他们为捍卫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决心。
二十多年来,他们始终没有间断过自己的维权行动。
2005年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以(2005)海中法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驳回。
2014年5月6日,当时的中央第七巡视组曾经认真接待过朱德荣代表村民们提出的信访请求。
此后,村民们两次自发有二百五十多农民到海南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至今仍未得到解决,有关涉案的法院也没有撤销错误判决。
目前,村民们已经正式委托了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专门擅长疑难案件的郎子君律师进行申诉维权,相信,一定能够使这一案件得到实质性进展。
五,琼山县国土局和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
我们不难发现,琼山县人民法院作出(1988) 琼法民字第 14 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海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88)山法民上字第63 号民事判决,违反了当时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年作出处理决定的是琼山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琼山县国土局作出的琼山国土(1988)12号处理决定是违反上述规定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一、二审法院维持了琼山国土(1988)12号处理决定,也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
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信访答复函违背事实。
2011年12月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云龙村委会太乙一、二村民小组,云裕村委员会龙盘村民小组申诉,做出了(2011)琼信复字第347号信访答复函第二页称:
“云龙热作场的成立已形成无争的历史事实,且至今仍然存在,争议的土地本应确认属于云龙热作场集体所有,原琼山县国土局和二审判决确认属于云龙镇集体所有虽然欠妥,……但并无不当”。
首先,云龙热作场之前在历史上是根本就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次,云龙热作场现在已经根本就不存在了,我们在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和事业单位在线查询,根本就查不到这个单位的存在。而且,有证据证明,到了1999年云龙镇热带作物场已经彻底解散,不经营发展任何种植业。
再次,云龙热作场不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从来没有过这样一个单位。
第四,云龙热作场不是社会团体,民政机关从来没有给它颁发过任何群众团体登记证。
第五,云龙热作场不是群众基层组织,不是村民委员会。
既然此处的土地属于云龙热作场所有,而云龙热作场已经不复存在,就应该将其所占有的土地归还给原来的村民集体。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回答,把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单位作为土地所有主体,看来很不高级,而且很低级。
退一步讲,如果这1250亩土地属于云龙镇集体组织所有,那么这个集体组织的成员应该是云龙镇的所有农民,而不是镇政府官员,镇政府的官员永远成不了集体组织的成员。云龙镇的每一个农民都有资格知道自己的土地每年增值多少,这些钱都哪里去了。
七,我们的请求。
我们认为,我们云龙村委会太乙一、二村民小组,云裕村委员会龙盘村民小组的申诉是合法的,是合理的,是合情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再审此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应该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权力提神或者指令再审。
集体的土地***不能让那些不是集体成员的外人享受其产出的效益和增值,云龙镇的所有农民,都有权力申请这1250亩土地这些年来的效益究竟哪里去了?请有关部门介入审计一下就可以大白于天下。
还有,云龙镇政府已经将这片土地的近百亩改变了用途,建造了房屋,建成了农贸市场,已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建议村民们进一步举报控告,让那些腐败官员无处逃遁。
如果不让不是集体成员的外人享受其产出的效益和增值,恐怕就不会有谁在虎视眈眈这片土地了。
请当地人民政府能够主动纠错,请当地人民法院能够倒查错案,请当地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基层政府不能与民争利。
土地,永远属于种植作物的农民,而不是任何一级官员!
村民代理人:朱德荣,联系电话:13976594638。
2019年1月27日星期日于北京
编后话:
为了慎重起见,本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专程送达有关涉案的国家机关等进行调查征求意见,截止到本文发稿时止,没有收到任何方面的意见,故将此文在此公开发表。
2019年3月12日星期二
这篇调查报告是四年前发布的,因为有关部门仍然不纠正违法行为,应当事人委托人的请求,再一次发布,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2023年6月17日星期六
特别声明
如果本文涉及侵权或者有什么不当、错误和违法之处,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实名联系编辑朱以山,并发来证件材料、文章不当的书面理由或者处理决定,有关材料均可电子版,我们收到核实之后一定会给与认真对待,并尽快妥善处理。朱以山的联系电话:010-8576466,18515494818,朱以山的电子信箱:zys99999@163.com,也可以联系相关发布或者转发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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